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指出,個人股東依據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》所取得的緩課股票,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以後才處分,所實現的所得必須依新制課稅,也就合併計稅、分離課稅二擇一。

1.促產條例早在2010年廢止,個人股東依據促產條例修正施行前的第16條、第17條規定所取得的87年度盈餘增資緩課股票,其所得是等到最後處分股票時才會真正「實現」,也就是說,當這些緩課股票賣出、贈與,或作為遺產分配,就需要課稅。

2.2018年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上路,取代兩稅合一舊制,適逢稅制變革,也就出現了新舊制適用疑義。

財政部於是發布解釋令指出,處分這些緩課股票所實現的所得要適用新制還是舊制,是依據處分時點來決定。2018年1月1日新制上路後,個人股東才處分緩課股票,此時就應該依新制課稅,也就是自行選擇以28%稅率分開計稅,或維持計入所得總額。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38927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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